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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《民事责任》

原创 韩强强2020/12/22 06:49:27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 作者: 52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

第八章  民事责任


第一百七十六条  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,履行民事义务,承担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七十七条  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,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,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;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,平均承担责任。


第一百七十八条  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,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。


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;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,平均承担责任。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,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。


连带责任,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。


第一百七十九条 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


(一)停止侵害;


(二)排除妨碍;


(三)消除危险;


(四)返还财产;


(五)恢复原状;


(六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


(七)继续履行;


(八)赔偿损失;


(九)支付违约金;


(十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


(十一)赔礼道歉。


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,依照其规定。


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,可以单独适用,也可以合并适用。


第一百八十条 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
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

第一百八十一条  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
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八十二条 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
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


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八十三条  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
第一百八十四条  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八十五条  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八十六条  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,损害对方人身权益、财产权益的,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。


第一百八十七条  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,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;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,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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